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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铁结构件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5:0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3次

    2021年7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钢铁结构件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1项货物申报重量27540千克,实际到货为9830千克。经核定,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7.71万元,可多退税款人民币2.3023万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对我关于2021年7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经复核,我关决定维持原告知单处罚意见。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4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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