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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持续葡萄糖检测系统用发射器、接收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7:1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9次

    当事人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间进出口的持续葡萄糖检测系统用发射器、接收器,申报商品编码为9027809990。根据海关归类认定,上述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90189099,当事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当事人上述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共涉及出口报关单共计42票。

    以上事实报关清单及随附单证等资料;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企业工商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税则号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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