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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烷烃溶剂(脱芳烃后的烃类)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5: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5次

    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高栏海关申报进口烷烃溶剂(脱芳烃后的烃类)313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71012999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证件)。经抽样化验,鉴定结论为“烷烃溶剂(脱芳烃后的烃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税管局(广州)归类专业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2710.1220(该税则号列具体列名为石脑油,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1.52元/升,需自动进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21978.1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2082.78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归类专业认定、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收取担保凭单、查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9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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