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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桃花心木税则列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5:3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33次

    2020年11月5日中山海关驻石岐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在海关正式展开核查前,当事人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经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2020年9月4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进口桃花心木各一批,申报税则号列为4407999099,不需要提供许可证件。经鉴定并归类,实际进口货物为楝科桃花心木属大叶桃花心木,应归入税号44072100,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案值人民币767234.32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检验报告、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税款计核证明书、抽/采样凭证、报关单证、库存情况表、发票、提单、确认订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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