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铜镍合金箔带片等边角料,商品编号均为7404000030。经海关核实,上述铜镍合金箔带片等边角料的商品编号应为7404000090,实际商品编号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漏缴税款为人民币0.88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结论、查问笔录、当事人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