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个人物品
    申报进口“D-cal迪巧小儿碳酸钙颗粒剂升级版”申报不实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2 23:2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42次

    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当事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百洋健康”,以员工及员工亲朋等个人名义,购买“D-cal迪巧小儿碳酸钙颗粒剂升级版”等7种共10630盒(瓶)商品,共计288个订单,全部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当事人将本应以公司名义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以自然人名义通过保税仓货物的贸易方式进口,构成进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上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2313.22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订单记录、年会记录、福利领取记录、劳务合同、报销收款记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