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知识产权  > 正文
 
出口床包两件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6-26 16:0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4次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伊拉克一批床包两件套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带有“白雪公主图形”图案的床包两件套2400套(4800件),其中300套(600件)床包两件套同时带有“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图案;200套(400件)床包两件套同时带有“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图案;400套(800件)床包两件套同时带有“明尼老鼠图形”图案;100套(200件)床包两件套同时带有“DISNEY”图案;100套(200件)床包两件套同时带有“DESPICABLE ME”图案,价值合计48000美元。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和“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著作权,以及侵犯其“白雪公主图形”、“明尼老鼠图形”、“DISNEY”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DESPICABLE M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均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床包两件套上使用的“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图案和“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图案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的床包两件套上使用的“白雪公主图形”图案、“明尼老鼠图形”图案、“DISNEY”图案、“DESPICABLE ME”图案,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白雪公主图形”商标、“明尼老鼠图形”商标、“DISNEY”商标、“DESPICABLE ME”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白雪公主图形”图案、“明尼老鼠图形”图案、“DISNEY”图案、“DESPICABLE ME”图案和“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图案“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图案的床包两件套2400套(4800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255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2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