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球杆,申报总价为CIF15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中有疑似象牙制品。2018年10月24日,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编号:0006011)认定,该票货物中的2根球杆均含有少量现生象象牙装饰,现生象包括非洲象与亚洲象两种,均为CITES附录1物种,没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物种及其制品,禁止贸易、携带、邮寄进出我国国境。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进出境快件记录单、快递面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运,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