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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链锯配件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12:33: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7次

    2017年6月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链锯配件4270千克,申报总价为13664美元,税则号列为73158900;2017年11月17日,当事人申报出口链锯配件4370千克,申报总价为13984美元,税则号列为73158900;2018年6月8日,当事人申报出口链锯配件4060千克,申报总价为12992美元,税则号列为73158900。2019年7月,当事人因股份制改革,公司名称变更

    当事人出口的链锯配件应归入税则号列82024000(出口退税率为9%),而非申报的税则号列731589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当事人在出口过程中,对出口链锯配件商品编码认识不足,工作上疏于管理,造成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复印件、出口退税清单及税差计核表、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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