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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现代花岗岩墓碑石刻品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15:27: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2次

    2018年5月9日,金华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出口现代花岗岩墓碑石刻品、花岗岩墓碑石刻品、现代花岗岩石刻品等货物申报的商品编码和实际应申报的商品编码不符。经查,2017年9月至10月,当事人向海关出口花岗岩石刻品5票,分别是:一、商品申报编码6802931100,数量25500千克,总价13366美元;二、商品申报编码6802931100,数量51000千克,总价27369.5美元;三、商品申报编码6802931100,数量8770千克,总价7014美元;四、商品申报编码6802931100,数量4665千克,总价3732美元;五、商品申报编码6802931100,数量49944千克,总价47970美元。其中,两票报关出口业务,经天津新港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申报商品编码6802931100(出口退税率13%)应归入商品编码6802939000(出口退税率9%),于2018年1月12日被天津新港海关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的三票花岗岩石刻货物与其向天津新港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相同,申报商品编码均为6802931100,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6802939000,当事人受国内货主委托,未尽审慎管理责任,致使出口货物发生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当事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退税主体资格。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商业合同发票、天津新港海关案件处罚资料、上海吴淞海关案件处罚资料、归类认定资料、情况说明、申明、税务登记截图信息、花岗岩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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