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生羊皮(养殖的)3298张,申报商品编号为41021000,申报总价47808.58欧元。
2017年5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生羊皮(养殖的)227.6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41021000,申报总价55833.75美元。
2017年7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生羊皮(养殖的)1106张,申报商品编号为41021000,申报总价16906.5欧元。
2017年10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生羊皮(养殖的)12542张,申报商品编号为41021000,申报总价61631.44美元。
2018年5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生羊皮(养殖的)2562张,申报商品编号为41021000,申报总价167452.66美元。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申报进口的生羊皮均为喀拉科尔生羊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实际应归入43013000商品编号。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案值共计3180468元,漏缴税款342801.3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拍卖会发票,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之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