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六安海关申报进口铝材一批,申报归类为(其他未锻轧非合金铝,年内暂定关税率0),经我关核实商品型号,该货物实际为铝合金圆棒,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至六,(柱形实心铝合金,关税率5%),经计核,当事人累计少漏缴税款47541.82元人民币,其中少漏缴关税42072.41元人民币、少漏缴增值税5469.41元人民币。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于2022年8月15日缴纳案件保证金47000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有: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营业执照、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涉案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及价值计算说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归类申报不实情事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1.9万元罚款的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