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马桶刷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9:22: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5次

    2017年1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90.90(进口税率10%),申报品名“马桶刷”;第三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90.90(进口税率10%),申报品名“地板刷头”;第五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90.90(进口税率10%),申报品名“地板黏把”;第六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90.90(进口税率10%),申报品名“地板黏把”;第七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90.90(进口税率10%),申报品名“地板黏把”;第八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90.90,申报品名“塑料柄”;第九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90.90(进口税率10%),申报品名“塑料柄”;第十二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90.90,申报品名“塑料柄”。

    经我关查验、归类,发现该票货物第二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号96039090.90项下(进口税率15%);第三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号96039090.90项下(进口税率15%);第五项商品实际品名应为“清洁滚筒”,应归入税号 48114100.00项下(进口税率7.5%);第六项商品实际品名应为“清洁滚筒”,应归入税号 48114100.00项下(进口税率7.5%);第七项商品实际品名应为“地板刷”,应归入税号48114100.00项下(进口税率7.5%);第八项商品实际品名应为“撑衣架”;第九项商品实际品应为“地板刷”,应归入96039090.90项下(进口税率15%);第十二项商品实际品名应为“通便器”。

    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归类确认复函(马尾海关201745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产地证明书、当事人报告,报告、说明、郑子平查问笔录、钟淑荷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对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从轻科处罚款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