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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奶粉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20:17: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4次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3日、12月14日和12月17日以“直购进口”方式分别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奶粉。2018年12月20日,平潭海关监管一科关员在核放单布控查验中发现部分订单的申报信息与货物不符。经查,核放单的838件货物中申报不实的货物为425件,将A2奶粉1段6罐申报为A2奶粉4段6罐的有37件,将A2奶粉1段6罐申报为A2奶粉4段3罐的有6件,将A2奶粉2段6罐申报为A2奶粉3段6罐的有307件,将A2奶粉2段6罐申报为A2奶粉3段3罐的有75件。 经平潭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963.41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核放单申报规格数量与实际规格数量清单、核放单暂扣清单、查验清理计税表、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境物品申报清单、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公司报告、报告、涉嫌申报不实425件直购货物申报详细清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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