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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锌精矿实际进口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6-28 16:1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2次

当事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海关申报自越南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锌精矿469800千克,申报价格C&F1174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608000090。

经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号262019000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8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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