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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挂绳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6: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7次

    当事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一般贸易项下1、塑料胸卡套149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26909090,申报价格FOB73255美元;2、挂绳24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5607500090,申报价格FOB9120美元。经查,报关单项下实际货物为塑料胸卡套、挂绳、笔芯等8项货物,其中1、笔芯2134千克,应归入96086000.00,价值FOB5121.6美元;2、铅笔盒11740千克,应归入73102990.00,价值FOB65744美元;3、双面胶30千克,应归入35069190.90,价值FOB105美元,品名、商品编号均申报不实。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实际发票、装箱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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