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三票,申报品名为耳机和无线耳机,数量均为6个,总价分别为CIF7140日元、FOB7140日元及CIF7140日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BALMUDA蓝牙音箱18个(每票6个)。经查,上述实际进口货物的总价为FOB593640日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6814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785.8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93.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发票、运费证明、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