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口罩26票,申报总价为77.05万美元,经查,该26票货物的实际总价为136.67万美元,少申报货值59.62万美元,当事人未将该批货物的实际总价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线索移交单、稽查通知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货物清单、低报价格报关单明细表、报关委托协议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