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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象牙及其制品为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8 18:40: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82次

  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经海关查验、鉴定及归类,实际货物中有象牙制品(亚洲象或现代象)19件,共393.4克,未向海关申报,应归入商品编号9601100010项下,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7号公告》规定,象牙及其制品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旧濒危木制桌子1件,申报商品编号9403609990,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609910;旧濒危木制箱柜1件,申报商品编号9403609990,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609910;旧濒危木制工艺品7件、申报商品编号4420109090,应归入商品编号4420199010,以上9件濒危木制品均为国家限制进口货物,需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鉴定结论、归类认定书;(3)价值鉴定材料;(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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