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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熔喷纺丝箱税号申报不实违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31 11:13: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8次

      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熔喷纺丝箱1174千克,申报价值2200万日元,申报税号84482090(进口关税率6%,增值税率13%)。6月30日,当事人以相同方式又向海关申报熔喷纺丝箱1894千克。我关综合业务一科于10月20日接到税管局(京津)下发的事后验估指令,对以上两票货物进行验估。经验估,综一认定当事人归类错误,实际货物应归入8444009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率13%)。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2)税款计核证明书;(3)归类认定书;(4)查问笔录;(5)情况说明;(5)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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