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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干海参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4 15:10: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次

    2020年7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干海参15000千克。经海关稽查发现,项一货物干海参共15000千克,价值240000美元。原申报税号为0308190090(增值税率9%),实际税号应为1605610090(增值税率13%)。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68302.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4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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