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进口11票牙科器械类货物,向海关申报商品名为"橡胶片",申报税则号列为4008210000,关税税率为8%。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014.9000,关税税率为17%。经计核,该11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44395.84元。
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你公司自日本进口16票牙科器械类货物,向海关申报商品包括品名:橡胶片、金属工具套装、金属夹子、金属钳子、打孔钳、输送工具及配件、金属支架、大口镜、口角拉钩、拉钩、干区咬合球、球钻和环形切刀等,原申报税则号列分别为4008210000、8206000000、8205700000、8203200000、82055900、7326909000、39269090等税号。经海关认定:橡胶片应归入税号4014.9000,金属工具套装、金属夹子、金属钳子、打孔钳、输送工具及配件、金属支架、大口镜、口角拉钩、拉钩、干区咬合球应归入税号9018.4990,球钻和环形切刀应归入税号9018.9099。
以上行为有: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海淀海关移交的相关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自日本进口的16票牙科器械类货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之规定,处以警告。
2、当事人自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自马来西亚进口11票牙科器械类货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