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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释倍灵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4 22:18: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1次

      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共6次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普乐沙福注射液"(释倍灵)的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004909093增值税税率3%。经海关认定,该货物商品编号应为3004909099,增值税税率为13%-16%。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21623172.8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6838798.42元(关税人民币0元,增值税人民币16838798.42 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 2019年2 月至2021年6月的6票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2、北京西城海关移交的相关线索材料;3、当事人询问笔录;4、提供的情况说明;5、提供的进口货物相关资料;6、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1年第39号、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1年第40号);7、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请于2022年11月11日举行听证,经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2019年2月20日进口品名为"普乐沙福注射液"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2、对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进口申报不实的5票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9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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