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当事人持ATA单证册在首都机场海关办理单证册下货物暂时出口手续,货物为频谱分析仪1台,价值为人民币944000元,担保期限为2020年9月9日。后当事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担保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9日。截止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仍未办理延期手续,上述货物已超期未复运进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所指之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外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9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