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模具用铁块,数量:165个,单价:294863.0303日元,总价:48652400.00日元。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递交主动披露报告表,主动披露该票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实际单价应为2948.6303日元,总价应为486524日元,涉及可多退税款人民币310573.57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的出口货物的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