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1日当事人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C类快件,申报品名为手机钢化膜,申报价格为人民币2571.655元,申报重量为9.53千克。经现场关员开箱查验后发现,实际货物为破碎手机屏,净重21.92千克。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票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的行为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指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扣留清单、鉴别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并将破碎手机屏1箱予以退运。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