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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要求编制支付票据等资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20:19: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0次

      2019年12月16日,茂名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在稽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编制、保管进出口相关单证、未能提供与支付、物流等公司之间的支付票据等资料。2020年5月12日,茂名海关对当事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上述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予以改正,期满经茂名海关稽查组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按要求改正。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限期改正通知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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