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当事人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狐狸碎料”、“水貂碎料”、“貉子碎料”共计960千克,报关价格为美元2880元。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认定该票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鉴定报告、询问笔录、报关单据及其他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