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免税进口电子束熔融成型机2台,货值119万欧元;于2015年8月20日免税进口五轴联动数控磨床2台,货值80万欧元;于2015年9月9日免税进口三座标测量机1台,货值13.5万欧元。上述5台套设备的免税证明均按照内资鼓励项目向海关申请办理,设备进口后记入当事人公司固定资产账并且正常使用至今。当事人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由内资企业改制为合资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但上述进口免税设备一直未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我关对此立案调查后,当事人公司向中关村海关递交了申请补办减免税设备变更手续等材料,中关村海关于2017年11月16日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存档。不予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北京爱康宜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