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出口报关单项下精雕高速加工中心1台,申报CIF总价166000美元,复运进境期限为2022年7月1日前。2022年5月27日海关同意复运进境期限延至2023年1月1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境货物精雕高速加工中心复运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审批表、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