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合成油总计5420箱,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319000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率13%),申报CIF总价总计77558.5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汽车用润滑剂,商品编号应归入2710199100(进口关税率6%,增值税率13%,消费税1.52元/升)。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130897.0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稽查通知书、稽查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