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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有机肥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22:31: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8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有机肥,申报税则号列3101009090(出口退税率0、监管证件代码AB、检验检疫类别P/Q),经查验及取样送检确认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9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证件代码7ABv、检验检疫类别M/N)。申报总价2960美元折合人民币19957元。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新港海关查验货物归类认定书、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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