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报关,申报品名为“紫貂皮”,申报税号为4302199090。经核查,该货物为税则列名商品,应归入4302191090(其他貂皮,监管证件代码EF),货物价值人民币99.71万元。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接此线索后即开展调查。经查问当事人并提取相关证据,发生此次申报不实行为的原因为当事人对该货物归类不熟悉,仅根据外商提供的该货物的原产地证中的税号作为依据向海关申报。后经海关查验并告知该票货物的实际税号后即申请办理了物种证明并提交。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税号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物种证明材料等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