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蹄浴康”,申报商品编码3808940090(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9%),数量1680桶,总价179020.8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340290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6.5%,增值税税率为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单位过去两年内曾进口过三票“蹄浴康”,其所涉“蹄浴康”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402900090。经计核,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共计79609.1元。
以上行为有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