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海藻精,数量为1000千克,总价4880美元,商品编码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3105901000(出口退税率为0、监管证件代码、检验检疫类别N)。
另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过同品类海藻精。申报商品编码3824999999,数量2000千克,总价9080美元,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105901000。
综上,当事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及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该案涉案货物总价值为7491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归类认定书、当事人情况说明及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