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1日向天津新港海关以散装形式申报进口非种用黄大豆共计7.6万吨,并将放行后的其中1万吨非种用黄大豆转卖给当事人。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进出境粮食调离至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将上述货物中的342.77吨非种用黄大豆转售境内个人,违反了粮食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口大豆流向变更说明、产品购销合同、提货明细、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