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2653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26011200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监管条件:7A)。经查,实际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应归入“其他未列名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2月11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