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共计四项, 其第一项申报品名镀白紫铜,数量767千克,总价6379.91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3号铜米,数量11176千克,总价91084.40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1号铜材,数量4220千克,总36249.80美元,第四项申报品名光亮线,数量8840千克,总价77420.72美元。上述四项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均为7404000030。经查,未见申报的第2项商品铜米,第1项镀白紫铜实际重量7620千克,第3项一号铜材实际重量8540千克,第4项光亮线实际重量9080千克,均与申报重量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造成漏缴税款4350.5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3万元整。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