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首都机场海关等申报出口石墨模具组件共计30票15734.7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90310000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价格共计171261.79美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00000项下,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70595.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罚款人民币7.02万元。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