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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锥形滚子轴承实际运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6 18:0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43次

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先后3次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锥形滚子轴承共计59014千克,申报总价共计 FOB1634326.98美元,申报运费共计人民币125205.82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2200000,关税税率8%。经查,上述3批货物实际运费共计为人民币206672.85元。

经核定,本案漏缴税款人民币17958.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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