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申报进口烟气过滤系统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15 19:29: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7次

      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3月21日、5月23日在报关单项下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编号84213990.90项下烟气过滤系统3套申报总价8502500英镑进口关税税率5%。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单位自查发现货物实际总价中有447500英镑、1740000美元未向海关申报并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主动报明。当事人单位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313163.9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报关单项下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报关单项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27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