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报关进口的一批货物(品名:硅胶,助焊剂),在报关时货物属性均填报为正常/非危险化学品。2021年11月29日在海关查验环节中发现该批货物中的助焊剂(HS编码:3810900000,数量:170千克,金额:3943.96美元)为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以及当事人公司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整;2、科处罚款人民币3052.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