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申报出口保温棉等货物一批, 申报总价合计168991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为“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35027)”。经海关核查,该票报关单的境内货源地实际应为“厦门海沧港、象屿综合保税区(35026)”,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装箱单、报关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2023年2月10日,经我关送达东渡关缉告字〔2023〕100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当场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现决定维持告知单所拟处罚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