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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模特手电子底账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4 12:2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月 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模特手812.1千克 申报商品编码4421999090申报总价25836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申报出口货 物的电子底账是冒用其他生产企业备案的竹木藤草制品出 境注册登记号申领与实际货物不符。

      以上情况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 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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