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月 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模特手812.1千克, 申报商品编码:4421999090,申报总价:25836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申报出口货 物的电子底账是冒用其他生产企业备案的竹木藤草制品出 境注册登记号申领,与实际货物不符。
以上情况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 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