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保税区海关危化品集中工作组在当事人所属查验场地对报关单的货物按照指令进行查验。本票货物名称为氢氧化钠,属于8类危险货物。查验人员现场查验中发现货物包装标记显示该包装为2014年生产,超过危险货物包装的有效期期限,未提供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属于使用未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以上行为有的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查问笔录、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买卖合同、报关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目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