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样广告品项下货物一票,共2项,申报品名均为三点式安全带总成,数量共2个,商品编号均为8708210000,总价共计CIF3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旧品,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