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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冻煮鱿鱼圈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2 12:37: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1次

  2022年10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运抵国马来西亚申报品名冻煮鱿鱼圈申报商品编号1605540000申报数量、净重均为19710千克1971箱每箱10千克),申报单价为每千克11.8美元申报总价为232578美元。2022年10月14日经马尾海关查验该票货物每箱实际净重为6.4千克总净重为12614.4千克。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公司报告、合同、发票、出口退税资质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冻煮鱿鱼圈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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