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0日,我关对当事人管理的11本电子账册项下进口保税跨境电商商品的实际库存进行稽查,发现该11本电子账册中有783项商品实际库存数量少于海关电子底账数量,短少数量共计6406件。对短少的783项(共计6406件)保税跨境电商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上述短少的783项(共计6406件)保税跨境电商商品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45019.3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4641.07元,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9660.42元。
以上事实有《稽查结论》(编号:榕关稽结(2022)202135020049号) 、稽查通知书(编号:榕关稽通(2021)202135020049号)、稽查事项审批表(J2021JC3502000049), 《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书(2023)闽众会专审字008号)、《盘亏汇总表(截止2022年8月1日)》、账册信息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榕关计核违字(2023)3502001号)、查问笔录、仓储企业报告、跨境电商企业报告、营业执照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