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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光缆连接器税率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3 19:41: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3次

      当事人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6票。申报品名均为光缆连接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36700000申报总价共计为EXW112117.5欧元申报原产国均为瑞士申报享用中瑞协定税率关税税率1.6%。经海关事后核查发现当事人未提供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上述进口货物不适用中瑞协定税率实际关税税率均应为8%与申报不符。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889325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96007.2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4315.81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我关于2023年6月14日以沪浦机关缉告字[2023]5071号《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我关提出陈述与申辩意见经我关复核依法撤销沪浦机关缉告字[2023]5071号《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以沪浦机关缉告字[2023]5078号《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对当事人重新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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