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五项货物。G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男式背心,申报数量为1040件,申报价格为FOB317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207992012。G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小包,申报数量为1050个,申报价格为FOB3118.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202129000。G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小包,申报数量为1040个,申报价格为FOB2464.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202129000。G4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小包,申报数量为1040个,申报价格为FOB2381.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202129000。G5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塑料头盔,申报数量为1040个,申报价格为FOB28891.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506100090。经国家军品主管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实为战术胸挂、战术附件包和防弹头盔,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项下A类、B类范围,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经计核,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67572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7日